香槟地域保护范围
(一)使用年份标识的葡萄酒应遵守本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年份酒生产条件。
(二)依照当地正确恒定的惯例,以MARNE省如下市镇所收获的葡萄酿制的葡萄酒,可以在地理标志之外附加“特级葡萄园”(Grand cru) 和 “一级葡萄园”(Premier cru)的标示:Ambonnay, Avize, Ay, Beaumont-sur-Vesle, Bouzy, Chouilly, Cramant, Louvois, Mailly-Champagne, Le Mesnil-sur-Oger, Oger, Oiry, Puisieulx, Sillery, Tours-sur-Marne, Verzenay,Verzy。
(三)依照当地正确恒定的惯例,以如下市镇所收获的葡萄酿制的葡萄酒,可以在地理标志之外附加“一级葡萄园”(Premier cru)的标示:Avenay-Val-d’Or, Bergères-lès-Vertus, Bezannes, Billy-le-Grand, Bisseuil, Chamery, Champillon, Chigny-lès-Roses, Coligny (Val-des-Marais), Cormontreuil, Coulommes-la-Montagne, Cuis, Cumières, Dizy, Ecueil, Etrechy, Grauves, Hautvillers, Jouy-lès-Reims, Ludes, Mareuil-sur-Ay, Les Mesneux, Montbré, Mutigny, Pargny-lès-Reims, Pierry, Rilly-la-Montagne, Sacy, Sermiers, Taissy, Tauxières, Trépail, Trois-Puits, Vaudemanges, Vertus, Villedommange, Villeneuve-Renneville, Villers-Allerand, Villers-aux-Noeuds, Villers-Marmery, Voipreux,Vrigny。
香槟质量技术要求
(一)总规则
葡萄酒的酿造应当依照当地正确恒定的惯例。
1、每一个经营者都应从他手中的那些按照“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确定的条款酿造出的基酒中选择高质量的用于香槟酒酿造。
2、有权给他们的起泡酒使用“香槟”(Champagne)这一地理标志的葡萄种植者或酿酒者应该在一些单独的场所储存、调制以及移动他们的葡萄和葡萄酒,包括超出年许可产量的部分,对于葡萄种植者还包括尾汁制造的酒。除了公共通道以外,这些场所和用于压榨和储存无权使用“香槟”(Champagne)、“香槟山丘”(Coteaux champenois)或者“黎赛桃红”(Rosé des Riceys)地理标志的葡萄或者葡萄酒的空间不能相互连通。
3、接收葡萄和压榨
葡萄必须在压榨和装桶现场称重。
采用直接压榨法生产白葡萄酒和桃红葡萄酒,而非浸渍或放血法的,直接将完整的葡萄倒入压榨机内。
压榨设备要满足以下图表所列的要求。
压榨设备的启用、扩建或改造都需要在设备投入使用前获得资格认证。
任何新的压榨中心都需获得质量认证。同样,任何新安装的压榨机也必须满足质量认证的要求。
但是,如果装有上述压榨机的压榨中心的地点在变动,满足简单认证条件的压榨机可连续使用4个收获季。四年之后,该压榨中心安装的压榨机必须通过质量标准认证。
任何新型的压榨设备都要有一个试用期,以保证满足认证的要求。
在下列的表格里:
“简单认证资格”和“质量认证资格”的两列明确表述了每个标准应遵守的规则。
括号内斜体字标注的内容只是建议,而不是认证和标准的规则。
4、乳酸发酵
没有特殊规定
5、分析标准
二次发酵后,葡萄酒中的可发酵糖(葡萄糖和果糖)的含量应小于等于每升10克。
6、酿酒惯例和物理处理
禁止使用橡木片。
加糖二次发酵后的葡萄酒酒精浓度不能超过13%(按体积计)。
在提升酒精度过程中,单位体积酒精浓度每增加1%,原汁体积的增加量不得超过1.12%。
根据《乡村和海洋渔业法典》D. 644-32条,超量的部分应在收获年度次年的12月15日之前通过工业用途销毁。
7、发酵罐的总容积
没有特殊规定
8、贮酒场所和设备整体维护良好
贮酒场所(地面和墙壁)和酿酒设备应该处于基本维护良好的状态。
(二)针对不同类产品的规定:
1、制造桃红葡萄酒的基酒可以通过直接压榨法,或浸渍法或放血法得到,也可在装瓶前,将红葡萄酒和白葡萄酒调配而成。
2、葡萄酒只能在玻璃瓶内进行二次发酵。
3、自收获年度次年的1月1日开始才能把酒装入二次发酵所用的瓶子中。
用来调配的可以是葡萄原汁、葡萄酒或葡萄原汁和/或不同特点的葡萄酒的混合液。
添加二次发酵用糖液后和使酒起泡的发酵过程中,葡萄酒,或者说发酵液每增加1%酒精度,体积增加量不能超过1.12%。
4、瓶内二次发酵使酒起泡时所产生的副产品可通过除渣工序去掉。只能从装瓶日期起12个月后进行除渣工序,在这12个月期间,酒应该一直在瓶中不受干扰地陈酿。
5、除渣后补糖液可能会导致酒体积增加,增加的百分比不能高于下列两数之和:增加的单位体积酒精浓度的百分比(A)乘以系数1.266,和每升增加的含糖量的克数(S)乘以系数0.0666:
V (%) = (1.266 × A) + (0.0666 × S)
多余的量会在对相应批次的酒完成除渣的次年的12月15日前通过工业用途销毁。
6、酿酒产生的副产品,占澄清原汁的1.5%,需要在收获年度次年的7月31日之前送去蒸馏。除渣的副产品,相当于需要除渣的瓶装酒总量的0.25%,应在除渣年度次年的7月31日前用于工业用途而销毁或者在监督下除去。
7、由于特殊技术要求,如欧盟法规1234/2007号附件十五之三A(限制条件)关于共同建立农产品市场以及关于部分农产品的特别规定,将一部分产量在收获年度次年7月31日前送交工业用途。这部分产量不超过制造总量的2%,并且记录在酒窖登记簿上。
8、如果所用基酒的葡萄均收获自同一年份,那么葡萄酒上可以标注该年份(年份酒),但允许使用的酿酒惯例和处理方法所使用的葡萄酒或原汁,以及发酵液或添加的糖液中包含的产品不受年份限制。
为了确保能从同一年份酒里挑选出质量好的葡萄酒,同时保证留有足够数量的葡萄酒用于调配和作为陈年酒,而后者对于香槟的质量非常重要,年份酒的量不能超过经营者当年生产的酒的总量的80%,不论酒是购买的,还是自己加工的。
(三)与包装有关的条款:
1、除了用容量小于375毫升或者大于3升的瓶子销售外,生产和销售葡萄酒的酒瓶与二次发酵时所用的酒瓶为同一个。
不过除了年份酒外,在二次发酵后往半瓶(375毫升)里移注是被许可的,但数量有限,为前一自然年度生产的半瓶容量酒的总数量的20%。
2、从2015年1月1日起,葡萄酒必须在购买的新瓶里加工和销售。
其他封瓶或者加工用材料都必须是新的。
3、对于任何包装批次,经营者应保留以下信息供认证的监督机构查阅:
- 《乡村和海洋渔业法典》D. 644-36条规定的应显示在操作登记簿内的信息;
- 装瓶和二次发酵后进行的分析。
这些分析表应自包装日起保存60个月。
(四)与储存有关的条款:
经营者应该有特定的地点储存包装好的产品。
(五)与产品的转移和投放至消费者市场有关的条款:
1、投放至消费者市场的日期
葡萄酒装瓶以后至少要经过15个月的成熟期才能投放到消费者市场。
年份酒装瓶以后至少要经过36个月的成熟期才能投放到消费者市场。
当一个经营者使用已经装瓶的酒来调配,那么最低成熟期应从新的装瓶日期起计算。
2、酒不能在认证仓库间搬运的时期
没有特殊规定
3、带有随附文件的转移
根据《税法总典》第466条,将用来酿造原产地监控命名葡萄酒的葡萄和所有物品从本质量要求第四章定义的地理区域的一个市镇转移到相同区域内的另外一个市镇时,都必须附带一份注明原产地命名名称的随附文件。
香槟专用标志使用
一、 申报义务
(一)预装瓶申报
应向经认可的监督机构和关税增值税总局的地方部门申报装瓶的要求,至少要在操作48小时前申报。
申报应当注明:
- 申请的原产地监控命名和特殊要求(年份酒标示、颜色、信息、地点等);
- 预计装瓶的酒的量;
- 预计装瓶时要加入的糖的量;
- 总装瓶数;
- 装瓶日期;
- 装瓶地点;
- EVV编号;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此外,如果是装瓶前用红葡萄酒和白葡萄酒调配而成桃红葡萄酒的,应申报:
- 预计装瓶的红葡萄酒的量;
- 预计装瓶的白葡萄酒的量。
(二)要求地理标志申报
要求地理标志的申报,相当于装瓶申报,要在装瓶结束后立即向经认可的监督机构和关税增值税总局的地方部门提交。
申报应当注明:
- 申请的地理标志和特殊要求(年份酒标识、颜色、信息、地点等)
- 酒的数量,按瓶数报;
- 装瓶结束的日期;
- EVV编号或者,对经授权的有存储仓库的批发商,其消费税号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 酒存储仓库的地点
(三)重新用于调配的申报
装瓶后的酒倒出重新用于调配必须在48小时前向经认可的管理机构申报。
申报应当说明酒的种类、数量,必要时,酒的年份。
二、登记簿的管理
(一)称重登记
压榨中心持有称重登记簿,和压榨记录本分开。
每次称重都应在这个登记簿上注明:
- 称重的日期和时间
- 称得的重量
- 特殊要求(信息、地点等)
为第三方进行压榨的中心,这个记录簿上除上述内容外,还应该注明带葡萄来压榨的经营者的名字。经营者得到一张记录所有这些信息的称重卡。
(二)压榨记录本
压榨记录本是必须的。随着工作的进展逐步填充。
这个本上记录了每4000千克一次压榨的信息,包括:
- 每次操作开始的日期和时间;
- 压榨的每个品种葡萄的重量;
- 葡萄的来源,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信息、地点等)
- 带葡萄来压榨的经营者的名字;
- 获得的原汁的数量;
- 按体积计可能的酒精浓度;
- 榨渣的量。
对红葡萄酒和桃红葡萄酒,只能在压榨结束后注明获得的酒的总量。
在澄清步骤结束后可以注明全部的残渣量。